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7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耀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政緯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規定敘明上訴理由,且未附繕本,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