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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7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簡佩珺

上訴人
即原告
謝耀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政緯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規定敘明上訴理由,且未附繕本,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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