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1號
- 原告
- 陳皓即雄皓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蔡瀚緯律師
- 被告
- 長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沛璇
- 訴訟代理人
- 陳鶴儀律師
王聰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原告提出「民事撤回起訴狀」撤回起訴,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