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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林秉賢

  • 當事人
    陳皓即雄皓企業社長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1號 原 告 陳皓即雄皓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蔡瀚緯律師 被 告 長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沛璇 訴訟代理人 陳鶴儀律師 王聰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原告提出「民事撤回起訴狀」撤回起訴,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張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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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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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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