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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1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林秉賢

原告
陳皓即雄皓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蔡瀚緯律師
被告
長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沛璇
訴訟代理人
陳鶴儀律師

王聰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原告提出「民事撤回起訴狀」撤回起訴,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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