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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李悌愷

上訴人
李宗憲
被上訴人
週日午後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巧伶
被上訴人
張承傑

張承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

3年5月22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06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82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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