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6號
- 上訴人
- 李宗憲
- 被上訴人
- 週日午後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巧伶
- 被上訴人
- 張承傑
張承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
3年5月22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06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82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