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李悌愷
- 法定代理人湯巧伶
- 上訴人李宗憲
- 被上訴人週日午後餐飲有限公司法人、張承傑、張承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6號 上 訴 人 李宗憲 被上訴人 週日午後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巧伶 被上訴人 張承傑 張承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5月22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06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82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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