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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5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蕭一弘

原告
劉財誠即協勝工程行
被告
許雅欣

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1598號),經被告異議,視同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9209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本院卷第17頁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第19~25頁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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