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0號
- 上訴人
- 興峰冷氣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峰川
指定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00樓之0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呈空調設備有限公司因113年度訴字第530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791,5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84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