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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劉承翰

上訴人
即被告
鑫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瑞美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賴樹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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