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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陳僑舫

原告
洪千惠
監護人
洪鎂黛
被告
合利太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錦龍

蔡家穎即蔡依儒

蔡岱儒

蔡品昱即蔡詣寬

洪子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其餘裁判費用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0,2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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