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5號
- 原告
- 洪千惠
- 監護人
- 洪鎂黛
- 被告
- 合利太大飯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錦龍
蔡家穎即蔡依儒
蔡岱儒
蔡品昱即蔡詣寬
洪子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其餘裁判費用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0,2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