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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許石慶熊祥雲趙薏涵

原告
忠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琯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楊維祥之法定繼承人」之確切姓名及全體被告之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繼承人楊維祥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並查報有無繼承人向該管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再依查得資料補正被告姓名及住居所,此項裁定於112年12月12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紀錄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按,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假執行宣告聲請,因其訴遭駁回,已失所依附,無從准許,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趙薏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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