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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王金洲

原告
鉅田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鐘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被告
炬榮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美圻
兼上二被告
之訴訟代理
兼上二被告
人 蔡易融
被告
林筱薇
訴訟代理人
張毓珊律師
設臺中市○○區○○里○○路○段000號0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4月21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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