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5號
- 原告
- 鉅田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千鐘
- 訴訟代理人
- 郭峻誠律師
- 被告
- 炬榮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美圻
- 兼上二被告
- 之訴訟代理
- 兼上二被告
- 人 蔡易融
- 被告
- 林筱薇
- 訴訟代理人
- 張毓珊律師
- 設臺中市○○區○○里○○路○段000號0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4月21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765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4月21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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