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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1號

給付積欠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王金洲

原告
張綺珮
訴訟代理人
張毓珊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家倫
被告
翔浤生技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芝蓉
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積欠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4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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