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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呂麗玉
  • 法定代理人
    歐定周

  • 原告
    SITTHITHAM SIRORAT
  • 被告
    雅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35號 原 告 SITTHITHAM SIRORAT 被 告 雅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定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而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16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雅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3」,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 卷可稽,且綜觀原告起訴狀亦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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