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70號
- 原告
- 林修任
- 被告
- 鼎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另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第2項係附帶請求起訴後之違約金,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3,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