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劉承翰
- 法定代理人梁舒苹
- 原告郭吏容
- 被告佑昇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36號 原 告 郭吏容 訴訟代理人 劉光燿律師 被 告 佑昇食品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梁舒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 第636號裁定命原告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00元, 應於收受該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3月1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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