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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48號

返還車輛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冠霖

上訴人
即被告
鄭玉珠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金永
法定代理人
黃乙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48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車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