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6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姿伶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湧誠房屋經紀行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志洋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卓伊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利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17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可稽,依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