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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75號

返還授權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熊祥雲

上訴人
魏正丞
被上訴人
上三川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均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授權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8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萬2778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萬068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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