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授權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熊祥雲
- 法定代理人林均蕙
- 上訴人魏正丞
- 被上訴人上三川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75號 上 訴 人 魏正丞 被 上 訴人 上三川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均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授權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8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61萬2778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萬0681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卉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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