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聲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吳國聖、吳金玫、謝佳諮
- 當事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訴訟代理人 羅芙怡 上列聲請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賴妃英、賴文琪、賴美慧、賴佳綺即賴惠君間因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256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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