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2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洪晴鈺
- 即原告
- 邱雲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中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楊永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馬慧華
- 即被告
- 鼎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高若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48,634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342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