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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2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航代

上訴人
即原告
洪晴鈺
即原告
邱雲玉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中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楊永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馬慧華
即被告
鼎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高若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48,634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342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俐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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