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黃渙文
- 原告李家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原 告 李家欣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勞動事件法第15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文仁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636元。經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 之2即51,090元(計算式:76,636元×2/3=51,090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再以所繳勞動調解聲請費3,000元扣抵後,本 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2,546元(計算式:76,636元-51,09 0元-3,000元=22,546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建分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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