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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莊毓宸
  • 法定代理人
    蔡茂林

  • 原告
    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欣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林 訴訟代理人 羅詩婷律師 吳紹貴律師 被 告 林欣宜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代理人 吳奕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8552號侵占案件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涉有侵占罪之犯罪嫌疑,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8552號偵查中,有法務部刑事資料前科查詢系統查詢資料在卷可參。而原告訴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主張被告任職於原告公司期間,侵占公司款項,被告是否涉有侵占罪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基於刑事偵查不公開原則,本院亦難於上述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先調取相關偵查卷宗檢閱,故非俟上述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含起訴或不起訴等)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則經兩造表示對本院於上述刑事偵查序終結前,先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同意等語(見本院卷第146頁),是本院認有 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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