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蔡茂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林 訴訟代理人 羅詩婷律師 吳紹貴律師 被 告 林欣宜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代理人 吳奕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8552號侵占案件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涉有侵占罪之犯罪嫌疑,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8552號偵查中,有法務部刑事資料前科查詢系統查詢資料在卷可參。而原告訴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主張被告任職於原告公司期間,侵占公司款項,被告是否涉有侵占罪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基於刑事偵查不公開原則,本院亦難於上述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先調取相關偵查卷宗檢閱,故非俟上述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含起訴或不起訴等)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則經兩造表示對本院於上述刑事偵查序終結前,先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同意等語(見本院卷第146頁),是本院認有 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