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 上訴人
- 羅杰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政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廠房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2730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77,8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79,4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廠房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2730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77,8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79,4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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