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廠房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王奕勛
- 法定代理人江政哲
- 上訴人羅杰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羅杰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政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廠房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2730號裁定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5,277,8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79,44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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