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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遷讓廠房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王奕勛

上訴人
羅杰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政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廠房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2730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77,8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79,4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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