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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熊祥雲
  •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 上訴人
    張俊雄
  • 被上訴人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張俊雄 被 上 訴人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2 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738萬3668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3萬194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卉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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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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