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熊祥雲
- 法定代理人林正雄
- 上訴人張俊雄
- 被上訴人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張俊雄 被 上 訴人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2 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738萬3668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3萬194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卉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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