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誼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碧河、聯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隆成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敬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隆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原 告 誼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河 原 告 聯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河 原 告 新隆成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河 原 告 敬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河 原 告 總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河 原 告 隆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河 上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複 代理人 柯瑞源律師 被 告 何永森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複代理人 田永彬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3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就 被告抗辯事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