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返還印章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陳文爵

原告
誼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河
原告
聯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河
原告
新隆成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河
原告
敬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河
原告
總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河
原告
隆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河
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複代理人
柯瑞源律師
被告
何永森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複代理人
田永彬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就被告抗辯事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