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 原告
- 誼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碧河
- 原告
- 聯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碧河
- 原告
- 新隆成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碧河
- 原告
- 敬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碧河
- 原告
- 總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碧河
- 原告
- 隆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碧河
- 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漢洲律師
- 複代理人
- 柯瑞源律師
- 被告
- 何永森
- 訴訟代理人
- 羅閎逸律師
- 複代理人
- 田永彬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就被告抗辯事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