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何永森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總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碧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13年度重訴字第172號返還印章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
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