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賴秀雯
- 被告王偉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偉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王偉銘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羅博特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34,0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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