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偉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王偉銘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羅博特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34,0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王偉銘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羅博特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34,0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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