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辰遠股份有限公司、郭瑞春、張玲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辰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瑞春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玲珠 謝佐杰 吳政道 張忠珠 葉茜華 羅世玲 劉孟晉 楊夏瑩 陳文村 陳元曼 楊坤鋒 林忠佑 董文璋 王淑芬 林滄偉 鍾煒篪 殷琪如 王幸子 廖光賢 王文宏 陳雪娥 皮雅玲 魏國楨 遠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維誠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淑玲 魏吟冰 葉競聲 白玲欣 黃淑惠 陳盟智 邱淑欣 郭雅惠 黃美瑤 曾黃涵華 張純瑛 許錦鳳 楊麗莉 張意玲 楊宗儒 林守謙 蕭晴峯 江姵臻 王瓊英 李連芸 姜碧招 吳玉環 蔡宜玲 謝秀梅 廖敏足 梁珮瑜 林達觀 吳雪美 楊啟泉 甯中柱 何欣樺 黃嘉祿 方捷立 吳立萍 江惠娟 魏仕軒 謝滎濬 黃振誼 張之華 王毓梅 楊婷雯 曾昭文 曾昭茹 張丰娉 王蕙珊 石秀枝 林葳 林筠 華德儀 林依璇 賴俊諺 賴黃麗雲 蘇建銘 林木清 林亞璇 林容德 張岳峰 楊秋玲 胡淑玲 鄭弘彬 蔡雯慧 陳志誠 林玟利 方建堯 林汝婷 陳智鴻 李淑雯 丁宇萲 王雅雯 馮仁憑 李美莉 王蕾媚 中國民航快遞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辰 本件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7月4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9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上開第一審判決係就上訴 人於原審之訴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上訴人上訴聲明求為廢棄原判決,又上訴人於第一審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 巷0號,樓層地面一層、二層及地下一層,總面積1971.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交付與原告代管。參酌系爭建物111年 度課稅現值(參見上訴人提出之111年期房屋稅繳納證明),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04萬9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7萬7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上訴人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 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