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 上訴人
- 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鈞
- 上訴人
- 楊于儀
- 被上訴人
- 屹宣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榮
- 被上訴人
- 李居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22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