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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鍾宇嫣

上訴人
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柏鈞
上訴人
楊于儀
被上訴人
屹宣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國榮
被上訴人
李居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22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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