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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確認股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莊毓宸

上訴人
協東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淞程、張濬騰、張詠甄、張志銘、普營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0,842,1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4,9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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