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 上訴人
- 協東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淞程、張濬騰、張詠甄、張志銘、普營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0,842,1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4,9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