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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熊祥雲

上訴人
家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聖
被上訴人
吳詠津

黃麗敏

王愛專

林秀燕

黃建豪即黃惇陞

廖濠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10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00萬0242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5萬508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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