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 上訴人
- 家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維聖
- 被上訴人
- 吳詠津
黃麗敏
王愛專
林秀燕
黃建豪即黃惇陞
廖濠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10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00萬0242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5萬508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黃麗敏
王愛專
林秀燕
黃建豪即黃惇陞
廖濠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10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00萬0242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5萬508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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