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 原告
- 家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維聖
- 訴訟代理人
- 林更穎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孟儒律師
- 被告
- 賴坤田
- 被告
- 廖經國
- 被告
- 廖尤秀琴
- 被告
- 追加被告兼
-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介楨
- 被告
- 徐坤銓
- 被告
- 陳本志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魏光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1,216元,惟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以民事變更聲明暨追加被告狀更正訴之聲明為:㈠被告賴坤田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0號部分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163平方公尺)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㈡被告徐坤銓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0號部分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86平方公尺)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㈢被告廖經國、廖尤秀琴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0號部分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98平方公尺)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㈣被告陳本志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編號A部分(面積:84平方公尺)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㈤被告徐坤銓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編號B部分(面積:120平方公尺)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㈥被告江介楨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編號C部分(面積:41平方公尺)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見本院卷四第155至156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2,422,25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61,384元(適用113年12月31日之前舊法),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51,216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10,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告 複丈成果圖門牌編號 面積(㎡) 訴訟標的價額 1 賴坤田 123號 163 計算式:592平方公尺×系爭土地113年1月公告現值105,443元/平方公尺=62,422,256元。 2 徐坤銓 125號 86 129號B 120 3 廖經國、廖尤秀琴 127號 98 4 陳本志 129號A 84 5 江介楨 129號C 41 合計 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