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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孫藝娜

上訴人
即原告
家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聖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徐坤銓

陳本志

賴坤田

廖經國

廖尤秀琴

江介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於114年9月10日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03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422,2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9,8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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