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家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維聖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坤銓
陳本志
賴坤田
廖經國
廖尤秀琴
江介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於114年9月10日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03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422,2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9,8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