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確認股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陳冠霖

原告
協東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淳淯律師
被告
林伯祿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被告
普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瑞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7月30日宣判,茲因普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改為郭瑞豐,經本院113年度抗字第283號裁定准予備查,而郭瑞豐之戶籍地及居所地並未合法送達,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3日14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