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熊祥雲
- 法定代理人林瑪莉
- 當事人展望企業有限公司、廖顯成、廖顯進、廖顯昌、廖顯銘、王寶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展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 送達代收人 賴郁潔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被 上 訴人 廖顯成 廖顯進 廖顯昌 廖顯銘 王寶玉 王智群(王敏森之承受訴訟人) 王智君(王敏森之承受訴訟人) 王雅慧(王敏森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10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50 萬1358元(扣除張伍毅部分),應徵第2審裁判費48萬8082元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林卉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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