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 原告
- 坤碁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樹棣
- 代理人
- 李東洲
- 被告
- 食在好味道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舜鵬
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附表二所查報之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8,394,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1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附表二所查報之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8,394,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1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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