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 原告
- 成正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新發
- 訴訟代理人
- 林瓊嘉律師
- 被告
-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春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1,032元。惟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113年4月18日提起本件訴訟,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包含原告請求之起訴前所生利息,其價額如附表所示,共計12,409,8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20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21,032元,尚應補繳176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