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5號
- 原告
- 李舒平
- 被告
- 張心薷
- 被告
- 吳承維
- 被告
- 廣發空中貿易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許右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以112年度補字第2569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2,28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