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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顏銀秋

上訴人
即原告
仟興工業社即莊志明

莊木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東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榮彬、張麗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8萬5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1,4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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