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 原 告
-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 法定代理人
- 葉昭甫
- 訴訟代理人
- 游雅鈴律師
- 被 告
- 禾勝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雅惠
- 訴訟代理人
- 施瑞章律師
- 複代理人
- 石育綸律師
- 謝文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到庭。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