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 上訴人
- 家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維聖
- 被上訴人
- 張啓挺
張良球
姚惠甄
邱麗梅
連思瑜
連思雯
連淑珍
張秀純
陳慶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第一審判決,並請求改判如上訴人第一審最終言詞辯論程序訴之聲明所示,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同上訴人第一審之訴訟標的價額(見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60號卷三第103-105頁),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61,4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0,1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