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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潘怡學

上訴人
家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聖
被上訴人
張啓挺

張良球

姚惠甄

邱麗梅

連思瑜

連思雯

連淑珍

張秀純

陳慶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第一審判決,並請求改判如上訴人第一審最終言詞辯論程序訴之聲明所示,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同上訴人第一審之訴訟標的價額(見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60號卷三第103-105頁),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61,4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0,1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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