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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
    陳冠霖

  • 當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濾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葉玉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宏蒼 被 告 濾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莊賢智 被 告 葉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7,936元。惟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 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113年5月23日提起本件訴訟,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包含原告請求之起訴前所生利息、違約金,其價額如附表一、二所示,共計18,068,811元(計算式:15,431,340元+2,637,471元=18,068, 8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01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67,936元,尚應補繳3,08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廖日晟 附表一:金額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金額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給付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金額 15,231,265 1 利息 2,375,520 112/11/27 113/05/22 (0+178/365) 3.32689 38,541 2 違約金 2,375,520 112/12/28 113/05/22 (0+147/365) 0.332689 3,183 3 利息 1,018,080 112/11/27 113/05/22 (0+178/365) 3.32689 16,518 4 違約金 1,018,080 112/12/28 113/05/22 (0+147/365) 0.332689 1,364 5 利息 356,437 113/03/15 113/05/22 (0+69/365) 3.32689 2,242 6 違約金 356,437 113/03/16 113/05/22 (0+68/365) 0.332689 221 7 利息 152,760 113/03/15 113/05/22 (0+69/365) 3.32689 961 8 違約金 152,760 113/03/16 113/05/22 (0+68/365) 0.332689 95 9 利息 1,125,661 112/11/06 113/05/22 (0+199/365) 3.32689 20,418 10 違約金 1,125,661 112/12/07 113/05/22 (0+168/365) 0.332689 1,724 11 利息 482,427 112/11/06 113/05/22 (0+199/365) 3.32689 8,750 12 違約金 482,427 112/12/07 113/05/22 (0+168/365) 0.332689 739 13 利息 1,204,266 112/11/26 113/05/22 (0+179/365) 3.32689 19,648 14 違約金 1,204,266 112/12/27 113/05/22 (0+148/365) 0.332689 1,625 15 利息 516,114 112/11/26 113/05/22 (0+179/365) 3.32689 8,421 16 違約金 516,114 112/12/27 113/05/22 (0+148/365) 0.332689 696 17 利息 6,400,000 113/02/22 113/05/22 (0+91/365) 3.52083 56,179 18 違約金 6,400,000 113/03/23 113/05/22 (0+61/365) 0.352083 3,766 19 利息 1,600,000 113/02/22 113/05/22 (0+91/365) 3.52083 14,045 20 違約金 1,600,000 113/03/23 113/05/22 (0+61/365) 0.352083 941 小計 200,075 合計 15,431,340 附表二:金額為美元 計算式:美金81,128元×起訴日113年5月23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 賣出匯率32.51=新臺幣2,637,4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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