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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
    陳冠霖

  • 當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濾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宏蒼 被 告 濾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莊賢智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之0 葉玉華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23萬126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7萬600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違 約金。對於前開美金給付部分,被告得按清償時原告美金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故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濾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濾磊公司)於民國112年7月12日邀同被告莊賢智、葉玉華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約定在授信總額度新臺幣4545萬元範圍內與原告為授信往來,未依約履行新臺幣債務時,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或相關文件所載利率條款約定計付,並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 率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 之20%計付違約金;未依約履行外幣債務時,應依「原訂外幣放款利率」、「遲延日本行基準利率加年利率2.5%」與「 遲延日本行外幣放款牌告利率」三者孰高為準,計付遲延利息,並加計違約金,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遲延利率 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遲延利率之20% 計付違約金。外幣債務若以新臺幣償還時,以清償日原告銀行訂定之即期賣出外匯匯率折算償還之。濾磊公司自112年9月15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詎濾磊公司自112年12月26日起即未清償本息,依約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目前尚欠本金新臺幣1523萬1265元、美金7萬6700元 ,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莊賢智、葉玉華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幣別轉換申請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進口單據到達通知單、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放款指標利率及計息公告、企業戶新臺幣放款適用利率標準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64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依證據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廖日晟 附表一:(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 編號 借款金額 積欠本金 到期日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2,375,520元 2,375,520元 112年12月26日 自112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2689%計算利息 自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1,018,080元 1,018,080元 112年12月26日 自112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2689%計算利息 自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3 509,197元 356,437元 112年12月27日 自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2689%計算利息 自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4 218,228元 152,760元 112年12月27日 自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2689%計算利息 自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5 1,125,661元 1,125,661元 113年1月3日 自112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2689%計算利息 自112年12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6 482,427元 482,427元 113年1月3日 自112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2689%計算利息 自112年12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7 1,204,266元 1,204,266元 113年1月24日 自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2689%計算利息 自1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8 516,114元 516,114元 113年1月24日 自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2689%計算利息 自1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9 8,000,000元 6,400,000元 113年3月15日 自113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2083%計算利息 自113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0 2,000,000元 1,600,000元 113年3月15日 自113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2083%計算利息 自113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合計   15,231,265元 附表二:(金額:美金,日期:民國) 編號 借款金額 積欠本金 到期日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23,000元 23,000元 113年2月7日 自112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396%計算利息 自112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26,500元 26,500元 113年2月7日 自112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936%計算利息 自112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3 27,200元 27,200元 113年2月21日 自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936%計算利息 自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合計   76,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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