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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熊祥雲

原告
開元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克文
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律師
被告
莊秋敏
被告
龔書泉
被告
龔思栗
被告
龔小芬
被告
龔書聖
被告
前5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被告
龔書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事實未臻明瞭,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7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4法庭言詞辯論。

二、系爭契約第5條第1項約定「將已收價款全數沒收,充作違約金」,似為違約金約定,且性質屬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究竟被告因原告違約解約實際所受損害為何?

三、被告龔書鳳稱109年間委欣溱公司清運廢土,所提被證15報價單(卷409頁)記載「中正路-建地整理清運」,與系爭土地地址是否相符?請提出施工前、後相片、清運廢土證明(噸數、傾倒位置)及付款證明。又請說明所提被證20(卷421頁)拍攝時間,標示系爭土地範圍。

四、請被告提出系爭土地最新現場相片(請拍攝土地四至現況)。

五、原告於114年9月24日期日提出整地前相片(卷451頁)、整地中相片(卷453頁)、整地後相片(卷455頁),請說明各該相片確實拍攝時間,並於各相片標示系爭土地範圍,提出清運廢土證明(噸數、傾倒位置)。

六、請原告提出施作水土保持工程具體內容,並提出施作前、後相片。

七、請原告提出系爭土地最新現場相片,陳報現況是否即為原告施作後情況?或有變更?陳報鑑定機關及鑑定內容(卷426頁)。

八、本院於所定期日訊問證人陳玉雪、許倚通(卷254頁),請兩造注意。

九、請兩造各於10日內就前開事項提出書狀表明,繕本逕寄對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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