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林秉暉
- 法定代理人陳勝宏、賴柏宏
- 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路得寶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純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41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路得寶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柏宏 被 告 林純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日以113年度補字第764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1,98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該裁定已於113年4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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