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43號
- 原 告
- 陽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繼鳴
- 被 告
-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益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