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振仁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安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694,010元(加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6月11日為止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6,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新臺幣)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始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給付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金額 (新臺幣) 15,901,126 1 利息 15,901,126 112/6/13 113/6/11 (365/366) 5% 792,884.02 小計 792,884.02 總計給付金額 16,694,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