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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賴秀雯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安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694,010元(加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6月11日為止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6,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新臺幣)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始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給付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金額 (新臺幣) 15,901,126  1 利息 15,901,126 112/6/13 113/6/11 (365/366) 5% 792,884.02  小計       792,884.02 總計給付金額 16,69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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