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寬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聖凱、何耀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原 告 寬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凱 代 理 人 何金陞律師 被 告 何耀仁 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12,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4,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