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寬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聖凱、何耀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原 告 寬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凱 代 理 人 何金陞律師 被 告 何耀仁 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