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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移轉所有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李悌愷

原告
寬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凱
代理人
何金陞律師
被告
何耀仁

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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