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林士傑
- 法定代理人洪宏淵
- 原告微馳智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微馳智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宏淵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蓋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3,4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1項第4款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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