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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契約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呂麗玉

上訴人
即原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臺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當事人間契約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227,700元(見本院卷第2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86,3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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