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臺中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盧秀燕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臺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于芸
上列當事人間契約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227,700元(見本院卷第2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86,3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