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莊毓宸

上訴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彭雲蕉、顏永來、許張美紅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3,650,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6,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